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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项目协议书

时间:2024-02-17 14:12:02
投资合作项目协议书[本文共7475字]

第一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投资合作协议

投资人一: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人二: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投资项目,项目注册形式为: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项目注册形式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项目注册形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项目注册形式成立后,行使其作为项目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

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事务除下列事项需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外,其他重要事务由二分之一共同投资人同意即为有效。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注册形式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约定注册形式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约定注册形式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营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对其他合营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 _ __

签订地点: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年___月__ 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投资合作协议书

以上三方单称时为“本协议一方”,合称时为“本协议各方”。

鉴于:

甲方拟对项目和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乙丙两方意愿与甲方共同投资,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投资份额、事务执行及利润分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投资项目具体情况项目,位于;项目,位于,前述两个项目甲方预计投资人民币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在两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中,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总投资超过预计万元的,各方同意按出资比例同时追加出资。

第三条 三方应按照项目开展进度要求,依据甲方指令按出资比例同时履行出资义务,各方出资应在年月日或两项目完成前支付全部出资。

一方的出资应经其他两方确认,并将资金交给甲方财务或汇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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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各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 利润分配期限

各方同意在两项目最终清算后,被投资项目将投资利润分配给甲方后30天内,乙丙方可要求甲方按三方出资份额分享投资利润。

第六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

2、甲方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有权了解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不得干涉甲方对共同投资事宜的处理;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以下共同投资事务须由共同投资人同意即为有效。

……此处隐藏2450个字……用,在新公司财务列支承担。

三、财务管理:

㈠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报销、支付两支笔制度,既甲方和乙方双方签字,为有效记帐凭证,否则为无效记帐凭证。

㈡正常的项目管理支付,乙方可以先行支付。待后由甲方签字方可作为记帐的有效凭证。

四、利润分配方法和比例:

㈠甲方在项目中,所有投入的资金,按照月利息0.0015元利率计算利息,待项目三年期届满或者三年内项目结束,投入资金和投入资金产生的利息付给甲方。

㈡项目运作运行已全部结束,净利润总金额达到一个亿以上,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方享有项目净利润总额的70%,乙方享有项目净利润总额的30%;否则乙方不享有项目净利润的分配。

五、甲方投入的资金,乙方在经营运行中,资金如果比较富裕宽松时,可以金额不等分期返还甲方以投入的资金,但是不影响项目结束后,按照上条款约定的净利润总额的分配比例。

六、甲乙双方法律责任:

⒈ 严格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⒉ 承担因为违反约定给项目运作运行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⒊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⒋ 教育员工敬岗爱业,遵纪守法,不办危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七、本合同一试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篇:中药材提炼加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中药材提炼加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红安县境内注册成立中药材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并投资建设中药材提炼加工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项目内容

乙方计划该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在红安新型产业园征地60亩左右,兴建中药材提炼加工基地。项目总建筑面积30800平方米,其中厂房278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及配套设施3000平方米。项目动工后建设周期12个月。全部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实现年产值6000万元左右,税收240万元左右。

二、项目用地

1、甲方同意在红安县新型产业园内以挂牌方式为乙方提供60亩左右工业用地,四界及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2、土地价款依据国家批准的红安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即6.4万元/亩。该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算起。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履行情况,如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动工和完成项目建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本协议履行或更正,如果乙方拒不接受,可能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且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并提供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按照国家土地法的规定,乙方新建企业取得的工业用地,如果在摘牌后的两年内仍有部分土地没有进行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建部分的面积。

4、协助乙方办理新建企业注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条件及报建、环评、消防等相关手续和证照。

5、负责在协议签订后50个工作日内将水、电、路接至企业围墙边;协调项目的土地平整。

6、在乙方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协议约定目标的前提下,甲方为其酌情预留发展空间。

7、指定项目服务专班,具体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国家医药相关政策规定,乙方在取得gmp认证后一个月内完成在红安新建企业的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保证金100万元划入甲方所属城投公司指定的账户内(该保证金可冲抵土地款)。

3、在甲方提供土地红线图和规划要点之日起,在5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投资建设方案,完成厂区平面布置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及工艺设计,设计方案须同时报甲方甲方所属城乡规划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确认。项目需于甲方协助办完报建相关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动工,12个月内全部建成投产。

4、所征土地属于工业用地。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工业用途,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转让,须报经甲方批准,并据实补交土地出让金。由该宗土地提供的担保、抵押所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该宗土地的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5、新建企业要合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自行承担

相关的经济和法律的风险与责任。有关排污、安全生产、消防和劳动保障等,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政策法规。

五、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对“西部大开发”以及“中部崛起”的相关政策,新建企业应该享受的优惠和减免部分,按国家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2、新建企业在红安经营期间,享受《红安县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如遇国家政策和体制变化,双方就相关内容另行协商。

3、财政奖励:从项目竣工投产并依法纳税之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将新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新建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第四至第五年50%奖励给新建企业。

4、该工业项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规费”;五年后实行“一卡制”收取。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性收费,实行“打包”收取。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本协议书的订立及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书应继续履行。

七、附则

1、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书面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红安县人民政府乙方: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2014年6月18日

签约地点:湖北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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