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存储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
时间:2018年3月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数据存储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签订合同的依据(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履约保证金;
2.合同附件。
第二条服务内容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基于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向甲方提供存储服务,用于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目前有28路400万高清视频监控的存储,满足3年视频数据的存储要求。云存储平台部署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数据中心。
第三条服务期限
甲方购买乙方服务期限为:2018年3月 28 日至2021年 3 月27日。若甲方需继续购买乙方存储服务的,则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待乙方同意后,双方签署新的购买服务合同。若甲方决定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则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配合甲方做好资源回收和迁移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业务服务为收费服务,甲方按照下面所列费用金额及付费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1.存储服务费用为:第一年人民币元(含400T存储资源和视频转存管理服务),第二年人民币元(在第一年400T容量上再增加400T,共800T存储资源和视频转存管理服务),第三年人民币元(在第二年800T容量上再增加400T,共1200T存储资源和视频转存管理业务)。若甲方需要额外扩容存储资源,乙方在能力范围内应无条件予以满足,最小扩容单位为200T,并按照元/200T计费。
2.甲方应从提供存储服务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第一年的存储服务费元整,第二年服务费应于第一年服务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支付,第三年服务费应于第二年服务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支付90%费用,剩余10%于第三年服务到期前一个月内付清。甲方每次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费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正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因乙方延迟开具所需票据的,甲方不承担逾期支付法律责任。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按合同总金额的5%即 元,向甲方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履行服务期间无重大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甲方有义务维护自己域名和邮箱、数据、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因甲方维护或保密不善致使相关信息泄露或者第三方盗用甲方账号和密码进行各种操作而造成的直接和任何间接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3.甲方保证提交的数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4.甲方不得有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存储服务相关平台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存储服务及相关的支撑服务。
2.乙方为甲方的系统安装、联网调测、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3.乙方有权对甲方信息服务器中对外公布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并书面要求甲方就违法信息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或停止提供租用服务、断开网络接入。
4.乙方通过公布的售后服务方式,向甲方提供24小时的业务咨询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技术支持。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2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1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产品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且乙方需每年为甲方技术人员免费进行一至两次的技术培训。
5.乙方如因维护不当或其他过错(因乙方工作不当原因导致断电、断网等情形属于乙方维护不当),造成甲方数据丢失的,乙方除必需立即提供确保系统暂时正常运行的相关设备外,应及时向信息产业园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和说明情况;对于数据方面造成的损失,乙方承诺依照第三方的评估结论,予以甲方相应赔偿。
6、.基于维护需要,乙方提前 24 小时告知甲方,短时间(每次不超过1 小时) 中断互联网接入服务,但此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两次。
7.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且乙方的调整或提供的解决方案不能对甲方的数据存储造成影响。
8.乙方因基础设施扩容或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方面因素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提供的解决方案应满足甲方的数据存储要求。
9.乙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
10、对于甲方要求调取的数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形式在2 小时内提供。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乙方严格保密甲方的存储信息,乙方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存储信息不被披露或者泄露。一旦发现有上述保密信息泄露事件,双方应合作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产生。因乙方过错致使相关信息泄露、披露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甲方直接损失责任。
2、本条款不因本服务条款的终止而失效。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在签订本合同时是不能合理预见的;
(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条件范围内,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大雾、海冰、暴雪、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政府行为、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
(4)电脑病毒、黑客攻击、不可控制的骨干网络故障、传输网故障或特定第三方的网络故障、带宽或其他网 ……此处隐藏1108个字……文件。甲方如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时,保证应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2.2甲方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2.3甲方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应取得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4甲方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甲方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甲方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2.5甲方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2.6如甲方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协议期间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甲方应在领到新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2.7对于甲方发展的最终用户,甲方将要求最终用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网站备案登记手续,并出具相应的备案资质证明。
如甲方违反上述保证,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部门罚款等),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三、关于备案要求:
3.1.备案过程中,甲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备案情况,如未及时跟进以至备案不能及时完成所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3.2.为了能及时准确收到相关备案通知,甲方需及时更新会员账户信息下联系信箱以及电话,并保证联络信息的真实准确,以免因联络信息不准确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由于甲方疏忽未及时更新会员账户信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3.甲方为其发展客户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相关手续时,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甲方发展客户提交的接入信息等的真实性都有义务进行核验,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如在备案过程中被查出虚假信息或者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备案核验不通过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4.乙方只针对甲方会员编号发出的备案申请提供备案服务,乙方不予受理甲方发展客户提交的备案申请。甲方有义务做好备案自查工作,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甲方应积极主动提交变更备案信息,由于甲方疏忽造成的不能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5.在备案及接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通信管理局要求等相关部门下发的相关工作,若甲方拒绝配合提供,乙方有权取消备案相关的接入操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6.乙方将对云服务器到期的30个自然日后对备案进行取消接入处理;乙方将根据通信管理局要求对备案空壳网站进行集中清理,如甲方之前在乙方取得备案号,目前域名失效或解析为非乙方服务器IP地址的,乙方将做取消接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不能利用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乙方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五、甲方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甲方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帐号和密码。
六、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云存储服务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对于分配的IP地址,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可转让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乙方将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八、根据公安局网络监察部门的要求,甲方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局网络监察部门办理备案业务;
九、甲方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公司员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甲方作为使用乙方提供的云存储服务的用户,同意遵守“入网安全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
用户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三:用户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遵守并督促本公司发展的最终用户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公司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四、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七、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公司。
八、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公司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公司直接赔偿。贵公司有权停止服务,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公司(个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